|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5日10时37分,当事人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下城区新市街64号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该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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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详情 |
| 2 | 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0]00089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月15日16时50分许,民警在检查杭州市下城区新市街64号冠寓公寓某室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冠寓公寓与承租该房屋的流动人口周某在2019年12月中旬已建立租赁关系,冠寓公寓本应当自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周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但冠寓公寓没有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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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 3 | 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19]51058号 |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9日10时50分许,民警在检查杭州市下城区下城区新市街64号某室时发现,该房屋租赁公司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承租该房屋的流动人口贾某在2019年5月23日已建立租赁关系,该公司本应当自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贾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但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民警将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员翁文渊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翁文渊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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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 详情 |
| 4 | 下城法罚字[2019]第11025226号 | 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8年11月30日11时00分,当事人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新市街64号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面积为8平方米。目前已经自行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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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详情 |
| 5 | 下公(消)行罚决字〔2019〕12000014号 |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新市街64号4-7层的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2019年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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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详情 |
| 6 | 下公(消)行罚决字〔2019〕12000013号 |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新市街64号4-7层的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2019年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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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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