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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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吉普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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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9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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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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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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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1执异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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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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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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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110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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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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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硅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应俊、周筠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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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125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周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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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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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蔡明霞、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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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4执12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蔡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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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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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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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3执5613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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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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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平、高瑛、王健、李琼芳、汶川龙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殷书建、彭玉刚、余小刚、张勇、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姜琴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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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4执恢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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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09 |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琼芳、刘平、高瑛、王健、姜琴、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汶川龙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殷书建、彭玉刚、余小刚、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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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224执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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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9 |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殷书建、文泽梅、殷书怀、王琳、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汶川龙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玉刚、余小刚、刘平、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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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224执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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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9 |
10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岷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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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1执364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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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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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民初1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冉小川 罗朝华 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 雅江县斯诺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川鸿顺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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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 | 2020-06-14 |
2 | (2020)川01民初1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冉小川 罗朝华 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 雅江县斯诺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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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4 | 2020-04-07 |
3 | (2018)川0106民初3539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渝潥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岷江硅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 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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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4-26 |
4 | (2016)川0191执40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述文 被告-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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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12-30 |
5 | - | - |
原告- 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世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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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1-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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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3401执851号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2 | (2020)川0181执36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6 | 详情 |
3 | (2019)川3401执1296号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0 | 详情 |
4 | (2017)川1503执691号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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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0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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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047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 被告-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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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申请执行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0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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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 |
(2019)川17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万源市青花镇黑石溪煤矿三煤矿、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洪洲、方亚、王守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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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81执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 被告- 万源市青花镇黑石溪煤矿三煤矿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方洪洲 方亚 王守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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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万源市青花镇黑石溪煤矿三煤矿、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洪洲、方亚、王守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781执29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6)川178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依法向你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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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3 |
(2019)川0191民初1343号原告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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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任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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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343号原告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任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2万元中欠付部分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44元,由任星承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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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4 |
(2019)川0191民初1343号原告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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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3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任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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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343号原告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被告任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24日共计14.96万元,该利息还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14:00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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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5 |
(2018)川0181民初2198号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诉被告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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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蒋世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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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2198号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诉被告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81民初21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九页第八行至第十行中“案件受理费122792元,减半收取计613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696元,由被告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世平共同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227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8092元,由被告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世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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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6 |
(2018)川0181民初2198号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诉被告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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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蒋世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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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2198号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诉被告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垫款本金9853795.35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8年10月29日的利息5661005.43元,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本金9853795.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支付律师费26507元;三、被告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蒋世平对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在1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92元,减半收取计613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696元,由被告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世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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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7 |
(2017)川0681民初256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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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汉25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达州市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清爱 程思雅 程燕华 姜舸 陈泽明 王在福 吴雨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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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681民初2564号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达州市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清爱、被告程思雅、被告程燕华、被告姜舸、被告陈泽明、被告王在福、被告吴雨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97482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月31日欠息包括逾期罚息共计4597188.84元,2017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三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25%承担逾期罚息);2.判令被告程思雅、程燕华、姜舸、陈泽明、王在福、吴雨芬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本金中的200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达州市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本金中的50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十被告共同承担;6.判令被告王清爱对被告达州市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2:30时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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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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