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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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企业(广州)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星和五金交电经营部、丘更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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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7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日丰企业(广州)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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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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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738号日丰企业(广州)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星和五金交电经营部、丘更德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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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7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日丰企业(广州)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星和五金交电经营部 丘更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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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7738号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星和五金交电经营部、丘更德:本院受理日丰企业(广州)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星和五金交电经营部、丘更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7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星和五金交电经营部、丘更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日丰企业(广州)销售有限公司款12997.76元及利息(按本金12997.76元,自2018年6月5日起计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50%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星和五金交电经营部、丘更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5846202020-09-2716:25:28:398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17738号日丰企业(广州)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星和五金交电经营部、丘更德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星和五金交电经营部、丘更德: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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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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