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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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邢仲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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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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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炉江与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裘兴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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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石炉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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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裘兴良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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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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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炉江与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裘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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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石炉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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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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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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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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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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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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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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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张英、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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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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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龚太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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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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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魏义良与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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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魏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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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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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债务人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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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6-10-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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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683执753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7 | 详情 |
2 | (2016)浙0683执714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4 | 详情 |
3 | (2016)浙0683执712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4 | 详情 |
4 | (2016)浙0683执590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07 | 详情 |
5 | (2015)绍嵊执民字第02404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05 | 详情 |
6 | (2015)嘉盐执民字第1560号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5-09-24 | 详情 |
7 | (2015)绍嵊执民字第02077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24 | 详情 |
8 | (2015)绍嵊执民字第01954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15 | 详情 |
9 | (2015)绍嵊执民字第01807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27 | 详情 |
10 | (2015)绍嵊执民字第01386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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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83民初7411号原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与被告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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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74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 被告- 张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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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与被告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7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5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6322159,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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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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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7410号原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与被告张涤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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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74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 被告- 张涤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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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涤非: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与被告张涤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2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6322258,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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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3 |
(2016)浙0683民初5392号原告石炉江与被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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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3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炉江 被告- 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 裘兴良 邢枫 张涤非 张建浸 嵊州市嵊棉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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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兴良、张涤非、张建浸、嵊州市嵊棉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炉江与被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裘兴良、邢枫、张涤非、张建浸、嵊州市嵊棉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确认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尚欠石炉江借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以及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款在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予以清偿。二、石炉江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浙锻路55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405142号)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后的变价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1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裘兴良、邢枫、张涤非、张建浸、嵊州市嵊棉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55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6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石炉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8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被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对其中6500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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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
4 |
(2015)杭下商初字第295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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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29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 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 裘兴良 吕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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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2954号之一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裘兴良、吕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裘兴良、吕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29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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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5 |
(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54号裁定书、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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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 裘兴良 吕屏 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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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54号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裘兴良、吕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54-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上诉请求:1、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54-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管辖异议裁定书、管辖异议上诉状、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54-2号民事裁定书,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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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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