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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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东县平山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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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博罗县鑫兴达信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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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惠州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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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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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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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
原告-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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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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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
原告-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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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常宪锋与博罗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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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常宪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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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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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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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向群与博罗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博罗县鑫兴达信水务有限公司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博罗县泰恒水务有限公司陈汉文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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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向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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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买曼婷与博罗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博罗县鑫兴达信水务有限公司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博罗县泰恒水务有限公司陈汉文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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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买曼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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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徐琳与博罗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博罗县鑫兴达信水务有限公司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博罗县泰恒水务有限公司陈汉文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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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徐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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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杨阳与博罗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博罗县鑫兴达信水务有限公司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博罗县泰恒水务有限公司陈汉文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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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杨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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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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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朱志琼 被告- 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宋欢 陈汉文 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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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G62G63中缝 | 2020-05-21 |
2 | (2017)粤03民辖终87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懿 刘涛 被告- 博罗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博罗县鑫兴达信水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惠东县平山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博罗县泰恒水务有限公司 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永德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房联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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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林甸县人民法院 | G20 | 2017-08-15 |
3 | (2017)粤03民辖终86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懿 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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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7-08-10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志琼 被告- 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宋欢 陈汉文 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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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G89 | 2017-04-06 |
5 | (2016)粤0305民初793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懿 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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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6-1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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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终12990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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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299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博罗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陈汉文 博罗县鑫兴达信水务有限公司 博罗县泰恒水务有限公司 惠东县平山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永德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中房联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易玲 杨委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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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2990号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永德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委桦:上诉人惠东县平山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博罗县鑫兴达信水务有限公司、博罗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陈汉文、博罗县泰恒水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易玲及原审被告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委桦、北京永德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房联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12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79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7913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广州市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易玲赔付损失890000元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不应超过债务人即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四、博罗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博罗县鑫兴达信水务有限公司、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博罗县泰恒水务有限公司、陈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易玲赔付损失890000元的债务[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693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向杨委桦追缴发还给易玲的财产,执行到位部分应予扣减]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不应超过债务人即中房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五、驳回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О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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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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