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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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荣黄荣; 被执行人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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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荣黄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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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与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长海、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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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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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与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长海、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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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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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阳武、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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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阳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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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武与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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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阳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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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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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 被告- 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长海 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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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03-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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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辽0293执802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7 | 详情 |
2 | (2016)辽0211执2639号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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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王阳武、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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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7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阳武 当事人- 大连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鑫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阳武 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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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长海、曹景明:本院对原告王阳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05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阳武借款2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大连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长海、曹景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大连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长海、曹景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王阳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七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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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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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阳武、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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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阳武 被告- 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 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阳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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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阳武、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1-1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长海、曹景明:本院审理原告王阳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被告大连鑫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原告因催讨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2、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大连新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作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大连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长海、曹景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点击文档下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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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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