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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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传培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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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76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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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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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泽源、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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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67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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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2-10 |
3 |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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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955号 | 人格权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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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0 |
4 |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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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1572号 | 名誉权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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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9-29 |
5 |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献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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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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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0-14 |
6 |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智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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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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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0-14 |
7 |
东莞市鑫业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东莞联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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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67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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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8-11 |
8 |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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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67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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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1-17 |
9 |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远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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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67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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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8-12 |
10 |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远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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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67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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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8-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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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3315号之一公告判决(朱智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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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智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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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5号之一朱智滔(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0619721211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智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3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顺红的起诉。同时送达(2020)粤197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监督卡。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智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3896.14元;二、被告朱智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8.7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分别从每月的11日起计,均以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应以不超过物业服务费本金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智滔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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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2 |
(2020)粤1972民初3317号之一公告判决(钟献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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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钟献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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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7号之一钟献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405821983031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钟献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监督卡。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献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至2020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2545.81元;二、被告钟献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4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1日起计,分别以348.3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至2020年6月,从每月的11日起计,均以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应以不超过物业服务费本金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献生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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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3 |
(2020)粤1972民初3315号之二公告裁定(何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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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智滔 何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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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5号之二何顺红(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231973042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智滔、何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3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顺红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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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4 |
(2020)粤1972民初3317号公告应诉(钟献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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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钟献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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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7号钟献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405821983031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钟献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提交了区域防火责任协议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张贴催款通知照片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物业(即东莞市虎门镇飞龙山庄怡和园3号楼B座801房住宅)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日只欠付的全部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为20555.01元)及前述物业管理费的延迟付款违约金(自迟延付款之日起以实际欠款总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累加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为18091.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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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5 |
(2020)粤1972民初3315号公告应诉(朱智滔、何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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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智滔 何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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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15号朱智滔(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0619721211XXXX)、何顺红(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231973042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智滔、何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区域防火责任协议书、业主入住资料登记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张贴催款通知照片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物业(即东莞市虎门镇飞龙山庄怡和园1号楼B座806房住宅)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日只欠付的全部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为11443.88元)及前述物业管理费的延迟付款违约金(自迟延付款之日起以实际欠款总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累加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为4696.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上午10时,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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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6 |
(2020)粤0304民初166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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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66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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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6679号深圳市鼎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鼎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瀚森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19年5月20日解除;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3259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延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12769.19元;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空调维护费人民币3486.76元;5、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8月16日迟延支付空调维护费的违约金1956.07元;6、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电费人民币7867.78元;7、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迟延支付电费的违约金人民币4413.82元;8、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363.41元;9、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迟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违约金人民币203.87元。10、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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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7 |
(2017)粤1972民初106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饶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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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饶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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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6号饶屏(公民身份号码为5105221968051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上诉须知、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验收交接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款通知书、律师函、EMS快递单、物流跟踪单等为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为10995.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费用的1‰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的滞纳金为5580.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为2017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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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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