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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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蒋银芳、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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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926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蒋银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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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19 |
2 |
杭州久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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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96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杭州久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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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06 |
3 |
张加林与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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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6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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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2-10 |
4 |
周建红、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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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执恢2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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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12-14 |
5 |
方媚、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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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96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方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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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7-29 |
6 |
蒋可卿、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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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3930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蒋可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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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7-29 |
7 |
金熙玥、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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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9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金熙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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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7-29 |
8 |
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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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1民初12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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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02 |
9 |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蒋银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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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105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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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8-04 |
10 |
蒋银芳与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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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9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蒋银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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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6-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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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执2662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3 | 详情 |
2 | (2020)浙0103执381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3 | 详情 |
3 | (2020)浙0105执97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4 | (2020)浙0105执96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5 | (2019)浙0105执3930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2 | 详情 |
6 | (2019)浙01执1002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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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68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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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8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学勇 被告- 杭州中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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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学勇诉被告杭州中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84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简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1%自2019年3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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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2 |
(2020)浙0103民初26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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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6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加林 被告- 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周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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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656号之一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周颖:本院受理原告张加林诉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加林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二、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加林3000000元借款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5%计至2019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468493.15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此标准计至本金还清时止;三、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加林延期返还的1000000元借款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1%计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37450元,此后逾期利息以此标准计至本金还清时止;四、被告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加林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1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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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3 |
(2019)浙0103民初49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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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9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蒋银芳 被告- 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潘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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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945号之二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潘杰:本院受理原告蒋银芳诉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潘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银芳投资款1000000元;二、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银芳投资收益23287.67元;三、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银芳逾期利息76333.33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12月6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此后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投资款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蒋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3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32元,由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662元,由原告蒋银芳负担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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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4 |
(2019)浙0103民初4945号之一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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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9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蒋银芳 被告- 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潘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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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945号之一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潘杰:本院受理原告蒋银芳与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潘杰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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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5 |
(2019)浙0103民初494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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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945号 | - |
原告- 蒋银芳 被告- 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潘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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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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