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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浦

    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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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恢839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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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4-02
    2

    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瀚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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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初20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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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4-27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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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16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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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31
    4

    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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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异471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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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1-01-07
    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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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131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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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6-05
    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芝家用电器制造(南海)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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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3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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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9 2020-12-28
    7

    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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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140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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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7 2020-05-06
    8

    江门市浩盈实业有限公司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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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5民初37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江门市浩盈实业有限公司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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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2019-12-30
    9

    张之珩、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深圳前海伊利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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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异1140号 其他案由

    异议人-张之珩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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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20-01-02
    10

    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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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2605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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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2 2020-03-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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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0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丽云 蔡红军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闫莉 朱晓红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付幸朝 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 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 张龙 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霍佳美 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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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011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原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现变更原定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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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2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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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0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付幸朝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龙 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 霍佳美 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蔡红军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丽云 闫莉 朱晓红 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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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011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第一笔信托贷款本金15亿元以及第二笔信托贷款本金10亿元,合计25亿元;二、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信托贷款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截至2020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6.5%计算,15亿元信托贷款本金对应的信托贷款利息844,250,000.00元;自2017年8月3日截至2020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6.5%计算,10亿元信托贷款本金对应的信托贷款利息546,333,333.33元,合计1,390,583,333.33元;自2020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照本金25亿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24.75%计收罚息;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三、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因逾期偿还本金而产生的罚息,截至2020年11月6日罚息185,384,375.00元(以合同约定还本日应付未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四、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因逾期偿还利息而生复利,截至2020年11月6日复利344,712,299.48元(以合同约定结息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五、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亿元,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以上一到五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合计4,920,680,007.81元,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六、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5;七、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5;八、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5;九、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价值1,213,361,816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十、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在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37,124,529股股票价值771,818,958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十一、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0股股票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十二、原告对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15.07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三、原告对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四、原告对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五、原告对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六、原告对李丽云持有的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七、原告对蔡红军持有的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八、原告对蔡红军持有的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九、原告对张龙持有的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原告对霍佳美持有的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一、原告对闫莉持有的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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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3

    (2020)粤06民初168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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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16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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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168号之二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诉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粤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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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8
    4

    (2020)粤06民初168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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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16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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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168号之一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诉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欠款142万元及该欠款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的债务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债务,若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确认原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142万元的普通债权(即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欠款本金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844.66元,由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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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5

    (2020)粤06民初1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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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16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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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168号深圳市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诉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142万元;2.判令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4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为人民币251628.86元);3.由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陈秀武、冼富元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周相聪担任法官助理,黄榕霞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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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0
    6

    (2019)粤03执26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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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260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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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605号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39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6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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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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