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一稽罚[2020]16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9月,你单位取得宿迁汇利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63620381,金额92375.45元,税额9237.55元,价税合计101613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于2018年9月进行认证抵扣,并于2018年度结转成本92375.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补缴2018年9月增值税9237.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2018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6.63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应补缴2018年9月教育费附加277.13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之规定,应补缴2018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84.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上被证实虚开的发票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应调整增加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2375.45元,扣除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108.51元后,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91266.94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22816.73元。处罚依据: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542.53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3690.04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87.9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620.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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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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