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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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靖云、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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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民初102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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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7 |
2 |
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金揽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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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执复1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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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08 |
3 |
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靖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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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97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上诉人-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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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7-30 |
4 |
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雷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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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执恢1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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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12-30 |
5 |
黄靖云、白娟等与中山市金揽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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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784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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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9-07-30 |
6 |
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雷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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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执恢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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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7-1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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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栖霞澳通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晶大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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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G20 | 2019-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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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靖云、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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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399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靖云 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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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靖云、白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靖云、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3992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依据(2016)粤20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山市金揽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七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409,225.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3年3月30日起计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中山市金揽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00147.46元,故中山市金揽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本金为4408078.27元。1.依法判令被告一对上述债务(货款本金4,408,078.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令二被告在以下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货款本金4,408,078.27元及逾期付款刹息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位亍中U市博爱七路88号聚豪园湖畔7-602房产;(2)位于中山市博爱七路88号聚豪园西苑6栋11-04房产;(3)位于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翠花园1期紫怡园1座1107号房产。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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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0)粤2071执保1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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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13号 | - |
原告- 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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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白娟、黄靖云执行追加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执异373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13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娟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翠花园一期紫怡园1座1107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0147号]价值相当于5932495.8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白娟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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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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