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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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荣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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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复276号 | - |
申请执行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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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2 |
陈荣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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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复274号 | - |
申请执行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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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3 |
刘德逊等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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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终681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上诉人-刘德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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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9 |
4 |
陈荣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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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执异530号 | - |
异议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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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10-11 |
5 |
陈荣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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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执异488号 | - |
异议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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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10-10 |
6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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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执44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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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26 |
7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逊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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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民初244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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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9-23 |
8 |
金月华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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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44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金月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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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3 |
9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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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35395号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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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1 |
10 |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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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辖终170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上诉人-刘德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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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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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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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48号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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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5执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向本院报告财产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0年六月三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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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2 |
(2018)粤03执24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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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475号 | - |
原告-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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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475号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精诚公证处(2018)京精诚执字第00067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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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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