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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意丰

    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3#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漳州建元东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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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6民初24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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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1 2020-12-28
    2

    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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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民终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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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4-09 2019-09-17
    3

    许栋潮与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泉州石狮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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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46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许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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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8-12-11 2019-06-30
    4

    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漳州建元东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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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6民初2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5 2019-09-17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闽0581民初46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许栋潮 被告- 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泉州石狮子芳路分公司 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顺丰商贸有限公司 洪泽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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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9-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泉州石狮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顺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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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46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许栋潮 被告- 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泉州石狮子芳路分公司 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顺丰商贸有限公司 洪泽森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泉州石狮子芳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31549704X4)、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98278798J)、厦门市顺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1283132L):本院受理原告许栋潮与被告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泉州石狮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顺丰商贸有限公司、洪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6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许栋潮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泉州石狮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向其订购并已付款的货值人民币24939120元的茅台、五粮液等酒品货物(具体酒品名称、单价和数量见附件);2.判令被告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泉州石狮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顺意丰商业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其收取原告的订货押金人民币4278900元(具体明细详见附件)3.判令被告厦门市顺丰商贸有限公司、洪泽森对上述被告一、二的交付货物义务退还订货押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李妮娜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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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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