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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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273号原告肖娇杨与被告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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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2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娇杨 被告- 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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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273号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娇杨与被告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273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禹和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已于2020年4月12日解除;2.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加盟费用80000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14188元(其中:原材料120000元、选址老师费用2800元、带店老师费用1816元、培训人员车旅费5421元、培训人员住宿费2880元、原材料托运费9967元、库房房租196000元、店面及门头装修50504元、工人房租费3300元、工人工资175000元);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行使权力而合理的支出3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9日15:00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534140192020-07-0114:19:49:605(2020)粤0117民初2273号原告肖娇杨与被告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判令,费用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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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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