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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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卫公罚(2020)098号 |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卫公罚(2020)098号当事人:临安湍口自来水有限公司临安湍口自来水有限公司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缺水质化验室,水质经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该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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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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