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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山区海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口中平新村小井箐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琳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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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琳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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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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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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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与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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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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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云南琳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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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云南琳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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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云南建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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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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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与昆明鸣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春与云南平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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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当事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昆明鸣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吴建春
    云南平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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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与昆明市西山区硕洲建材经营部、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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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昆明市西山区硕洲建材经营部
    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贵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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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昆明市西山区硕洲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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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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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昆明市西山区硕洲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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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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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吴剑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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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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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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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979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当事人- 昆明鸣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平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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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云0112民初9792号原告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与被告昆明鸣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吴剑春,第三人云南平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款145万元;2.判令第一被告按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支付逾期利息507500元(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3.判令第二被告吴剑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案件审理结果与你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书(二)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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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0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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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被告- 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许杰 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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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民初14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31419.60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止为2584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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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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