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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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正义、张海华、郭小平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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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人-郭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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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2 |
胡江权、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俞华舟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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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8365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胡江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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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12 |
3 |
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张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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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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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黄伟民、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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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黄伟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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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珠海市川合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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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川合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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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煜、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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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李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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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胡江权、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俞华舟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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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胡江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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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张正义、张海华、郭小平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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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人-郭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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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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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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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小平 被告- 张海华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正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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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 张正义: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平与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正义、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郭小平支付工程款3928553.81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928553.81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海华、张正义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郭小平支付超期占用费244329.77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44329.7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张正义对上述第三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驳回原告郭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14元(原告郭小平已预缴),由郭小平负担22831元,由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正义负担40183元(被告张海华在38228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正义共同承担),并直接向原告郭小平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郭小平已预缴),由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正义、张海华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郭小平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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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2 |
(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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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小平 被告-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张海华 张正义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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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张正义: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平与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正义、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已经解除;二、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71986元及利息(利息以707198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超期补偿款244330元及利息(超期天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利息以24433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两项合计7316316元。四、被告张海华、张正义、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对《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所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上述全部债务;六、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及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正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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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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