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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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补法、黄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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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民初12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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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2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实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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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民特22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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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3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菊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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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执7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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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4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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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民特22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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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5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鑫茂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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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3执201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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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6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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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执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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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7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子武、李爱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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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执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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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8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润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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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执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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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9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碧勇、刘红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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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执5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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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10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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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执7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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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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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23民初39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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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3民初39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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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丰收信用卡欠款37527.22元(其中本金22950元、利息6856.35元、滞纳金3720.87元、违约金40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8月17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方法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范围内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9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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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2 |
(2017)浙0723民初1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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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8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方其 陈香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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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方其、陈香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章方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177.28元(已算至2017年6月15日止,之后直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执行);被告陈香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9时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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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3 |
(2017)浙0723民初18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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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86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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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自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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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
4 |
(2016)浙0723民初37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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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7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 永康市宇源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多安工贸有限公司 应卫光 高爱秀 胡立新 胡玉池 胡永才 颜晓刚 吕晓翠 高玲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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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才、胡玉池、胡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宇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多安工贸有限公司、应卫光、高爱秀、胡立新、胡玉池、胡永才、颜晓刚、吕晓翠、高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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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5 |
(2016)浙0723民初003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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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00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事 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 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 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徐俊杰 徐丽亚 程爱姿 应金星 应宁宁 舒金日 谢晓莹 王群生 徐克伦 吴志康 郦赛宇 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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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俊杰、徐丽亚、徐克伦、吴志康、郦赛宇、林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事、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俊杰、徐丽亚、程爱姿、应金星、应宁宁、舒金日、谢晓莹、王群生、徐克伦、吴志康、郦赛宇、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031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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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
6 |
(2016)浙0723民初3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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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瓯达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 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 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徐俊杰 徐丽亚 程爱姿 应金星 应宁宁 舒金日 谢晓莹 王群生 徐克伦 吴志康 郦赛宇 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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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吴志康、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郦赛宇、林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瓯达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俊杰、徐丽亚、程爱姿、应金星、应宁宁、舒金日、谢晓莹、王群生、徐克伦、吴志康、郦赛宇、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及相应利息132766.12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1月18日止,以后直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执行);2、被告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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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
7 |
(2014)金武商初字第3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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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 徐春巧 应红波 浙江世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 周刚强 王莺 武义锃泰锁具有限公司 应美君 卢贻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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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徐春巧、应红波、浙江世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周刚强、王莺、武义锃泰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徐春巧、应红波、浙江世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周刚强、王莺、武义锃泰锁具有限公司、应美君、卢贻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武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2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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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
8 |
(2014)金武商初字第3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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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3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浙江世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 武义凯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昌宏工贸有限公司 周刚强 王莺 黄志强 梅晓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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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武义凯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昌宏工贸有限公司、周刚强、王莺、黄志强、梅晓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浙江世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武义凯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昌宏工贸有限公司、周刚强、王莺、黄志强、梅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武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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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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