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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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有成与杨础贵、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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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朱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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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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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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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40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华勇 当事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何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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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勇诉你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华勇劳务费189450元,并以1894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李华勇支付自2021年1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何惠强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何惠强的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华勇对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惠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福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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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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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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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40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华勇 当事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何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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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勇诉你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云0112民初408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施工款189450元;2、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为止以18945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福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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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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