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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天元

    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社区明珠道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中天元物流园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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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99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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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5-25 2020-07-07
    2

    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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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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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9-18 2019-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执99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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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99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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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9900号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99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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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4
    2

    (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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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mso-bidi-font-family mso-font-kerni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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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14时30分,你于开庭时间前20分钟在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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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1
    3

    (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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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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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了(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民事判决书。因本院以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3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2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中天元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482.9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欧立制造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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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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