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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锋支付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1层03B、04A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先锋支付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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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02执779号之三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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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14
    2

    吴琳莎与张昕然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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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13278号 合同纠纷

    原告-吴琳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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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10-19
    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先锋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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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执异1564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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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08-30
    4

    闫丽丽与先锋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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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23571号 合同纠纷

    原告-闫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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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9-20
    5

    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先锋支付有限公司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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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5民初10070号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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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9-09
    6

    西安丝路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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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民初5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西安丝路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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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8-22
    7

    夏爱娣与先锋支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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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02民初1157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夏爱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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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8-13
    8

    米众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先锋支付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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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5民初11030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米众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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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9-09
    9

    李钰同与先锋支付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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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5民初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钰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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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5-13
    10

    谢惠琪与网信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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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542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谢惠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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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8-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106执2342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6-17 详情
    2 (2020)浙1122执929号 缙云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0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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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271民初880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商圣男 当事人- 海南裕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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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0)琼0271民初8809号商圣男与被告海南裕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等。原告商圣男的诉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海南裕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80500元,利息1449元,合计8194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海南裕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以本金80500元为基数,按日0.05%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及提交证据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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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2

    (2021)琼0108民初1653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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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65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武汉评贷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海口联合农村银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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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653号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评贷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海口联合农村银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垫平台用户款项2,412,935.55元整;2、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上述代垫款项利息损失170,728.74元整(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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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3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企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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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9民初118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冯可伟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企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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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9民初11825号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企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冯可伟诉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企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9民初11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42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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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0
    4

    (2019)粤0307民初2473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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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47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敏玲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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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4736号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周敏玲诉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473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敏玲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支付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合计35650元;二、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敏玲支付违约金(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日0.05%的标准自2020年4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周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414元,保全费2892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1756元,由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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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5

    (2020)粤0391民初19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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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91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艺文艺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深圳中艺华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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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艺文艺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艺华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中艺文艺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91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艺文艺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1月20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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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7
    6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企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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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9民初118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冯可伟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企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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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9民初11825号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企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冯可伟诉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企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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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7

    致先锋支付有限公司、网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百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公告(2020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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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203民初5433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葛新 被告-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网信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百创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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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网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百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新与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网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百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5433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金融司法协同中心7庭(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27楼)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黄平0592-53065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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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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