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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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祥国、杨贵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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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1695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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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30 |
2 |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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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107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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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4-29 |
3 |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朱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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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1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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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23 |
4 |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陈丽、张惠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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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103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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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23 |
5 |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陈彩月、娄佳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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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203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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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2-23 |
6 |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中山市龙衣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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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10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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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02 |
7 |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志欣针织厂、陈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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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18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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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23 |
8 |
陈辉、王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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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111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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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8 |
9 |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姬磊、李金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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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6执他189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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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1 |
10 |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姬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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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6执他121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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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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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782民初14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龙衣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王莎莎 王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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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40 | 2020-08-06 |
2 | (2019)浙0782民初14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龙衣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王莎莎 王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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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88 | 2019-10-24 |
3 | (2018)浙0782民初119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文祥国 杨贵兰 杨琼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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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60 | 2019-10-20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海云龙 湖南海狮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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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66 | 2019-08-18 |
5 | (2019)浙0782民初130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欧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唐惠芳 黄海斌 曾茂生 菏泽市牡丹区莘蒂蕾菈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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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65 | 2019-06-02 |
6 | (2018)浙0782民初17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黄正平 祝正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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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27 | 2019-03-10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欧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唐惠芳 黄海斌 曾茂生 菏泽市牡丹区莘蒂蕾菈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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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83 | 2019-03-05 |
8 | (2018)浙0782民初13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张园园 任小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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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90 | 2019-01-31 |
9 | (2018)浙0782民初135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董承骞 李菲 李荣跃 石红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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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90 | 2019-01-31 |
10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黄正平 祝正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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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18-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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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82民初179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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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179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吴良兴 吴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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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兴、吴国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良兴、吴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7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良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货款32217.74元并支付滞纳金(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国君对面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良兴、吴国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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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2 |
(2018)浙0782民初179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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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179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吴良兴 吴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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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兴、吴国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良兴、吴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货款32217.74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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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3 |
(2015)金义商初字第3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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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0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虞育平 郑雅玉 虞忠平 翁优飞 郑碧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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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育平、郑雅玉、虞忠平、翁优飞、郑碧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虞育平、郑雅玉、虞忠平、翁优飞、郑碧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第一被告虞育平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二、判令第二被告郑雅玉、第三被告虞忠平、第四被告翁优飞、第五被告郑碧玉对虞育平人民币200万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银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20日上午9:10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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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3 |
4 |
(2015)金义商初字第14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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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胡志东 袁园 王永燕 刘盛芹 孙育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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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东、袁园、王永燕、刘盛芹、孙育举:本院受理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诉胡志东、袁园、王永燕、刘盛芹、孙育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永燕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54627.7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剑军、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14日14:45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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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
5 |
(2015)金义商初字第14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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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4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 霍龙武 邢显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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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龙武、邢显升:本院受理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诉霍龙武、邢显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2661.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剑军、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6月30日14:05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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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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