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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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志华、冯炳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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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冯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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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荆志华、冯炳兰与潘仁明、赵锁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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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荆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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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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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志华、冯炳兰与被告潘仁明、赵锁娣,第三人江苏省金坛喷灌机厂、常州金坛天鹅喷灌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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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民初398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荆志华 冯炳兰 被告- 潘仁明 赵锁娣 常州金坛天鹅喷灌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 江苏省金坛喷灌机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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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志华、冯炳兰与被告潘仁明、赵锁娣,第三人江苏省金坛喷灌机厂、常州金坛天鹅喷灌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2/1/2717:12:38浏览次数:8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潘仁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106011810)赵锁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112230108):本院审理的原告荆志华、冯炳兰与被告潘仁明、赵锁娣,第三人江苏省金坛喷灌机厂、常州金坛天鹅喷灌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荆志华、冯炳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荆志华、冯炳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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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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