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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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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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2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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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6-02 |
2 |
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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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民初12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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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09 |
3 |
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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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10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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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1-24 |
4 |
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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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9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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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0-01-03 |
5 |
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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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7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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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09-17 |
6 |
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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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9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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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5-30 |
7 |
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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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157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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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8-07 | 2018-11-15 |
8 |
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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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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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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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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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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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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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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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174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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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7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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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17486号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174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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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2 |
(2017)粤0304民初51684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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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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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684号深圳市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第十六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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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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