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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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执恢131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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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恢13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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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8-17 |
2 |
(2020)粤0112执异285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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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异2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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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23 |
3 |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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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4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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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7-02 |
4 |
20执7374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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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7374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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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5 |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彩兰、钟伟强、包烈明、包烈东、包列荣、张会兰、魏远娥、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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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238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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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31 |
6 |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诗蔚、温景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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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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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15 |
7 |
(2020)粤0112执异137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彩兰、钟伟强、包烈东、包烈明、魏远娥、包列荣、张会兰、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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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异13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异议人-何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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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0-12 |
8 |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诗蔚、温景江财产保全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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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52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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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12-17 |
9 |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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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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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7-10 |
10 |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志红、卢阳、熊坚、卢丹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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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494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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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03-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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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590号 | 抵押权纠纷 |
被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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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30 |
2 | (2017)粤0112民初20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特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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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3 |
3 | (2017)粤01民终127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耀海 惠州市南线客运站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黄会连 邓志鹏 邓耀明 张燕媚 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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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18 |
4 | (2017)粤01民终127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耀海 惠州市南线客运站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黄会连 邓志鹏 邓耀明 张燕媚 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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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18 |
5 | (2017)粤01民终127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耀海 惠州市南线客运站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黄会连 邓志鹏 邓耀明 张燕媚 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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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18 |
6 | (2017)粤01民终127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耀海 惠州市南线客运站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黄会连 邓志鹏 邓耀明 张燕媚 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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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18 |
7 | (2017)粤01民终127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耀海 惠州市南线客运站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黄会连 邓志鹏 邓耀明 张燕媚 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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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18 |
8 | (2017)粤01民终127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耀海 惠州市南线客运站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黄会连 邓志鹏 邓耀明 张燕媚 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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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18 |
9 | (2017)粤0112民初20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特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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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4 |
10 | (2017)粤01民终15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惠州市南线客运站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邓耀海 张燕媚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会连 惠州市恒基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 邓志鹏 邓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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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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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982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敏、黄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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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9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光明 黄志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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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982号黄志敏、黄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敏、黄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解除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敏、黄光明签订的《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黄志敏、黄光明立即偿还原告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2119.8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本金152119.87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22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黄志敏、黄光明支付本案的案件诉讼受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540358172021-08-3116:48:25:7(2021)粤0112民初19982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敏、黄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光明,黄志敏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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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粤0112民初1874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汇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蔡光辉、陈娟、何燕燕、王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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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娟 广州汇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丽威 蔡光辉 何燕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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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74号广州汇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蔡光辉、陈娟、何燕燕、王丽威: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汇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蔡光辉、陈娟、何燕燕、王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汇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广州汇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30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1.87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欠付利息38750元,罚息500.52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蔡光辉、陈娟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路汉溪大道东100号北奥一路3区1座1梯401房依法享有第二顺位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并就该房折价或拍卖所得的款项优先偿还原告;4、请求判令被告蔡光辉、陈娟、何燕燕、王丽威对上述借款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539415262021-05-2717:32:48:68(2021)粤0112民初1874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汇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蔡光辉、陈娟、何燕燕、王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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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3 |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子君、王娆、王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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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4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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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489号陈子君、王娆、王畅: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203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44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44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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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4 |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王娆、王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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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4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娆 王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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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4489号陈子君: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王娆、王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203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4489号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67182.19元(暂计);2.交纳执行费5408.00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王娆(身份号码320321199311101647)、王畅(身份号码320321199711221613)、陈子君(身份号码440204198702233015)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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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5 |
(2020)粤0118财保447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显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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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财保44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显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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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财保447号何显斌: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显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18财保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显斌所有的价值143692.68元的财产(以申请人提供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为准)。因何显斌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8财保44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536234602020-10-2717:55:38:74(2020)粤0118财保447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显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财保,财产,裁定书,何显斌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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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6 |
(2020)粤0118财保214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欧枚、肖九元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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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财保214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欧枚 肖九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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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财保214号欧枚、肖九元: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欧枚、肖九元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8财保21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二O二O年六月十九日533978982020-06-1919:38:48:0(2020)粤0118财保214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欧枚、肖九元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送达,公告,肖九元,财保,裁定书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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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7 |
(2020)粤0118财保93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颜、唐国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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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财保9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颜 唐国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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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财保93号刘文颜、唐国材: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颜、唐国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8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三日533071192020-04-2421:48:36:622(2020)粤0118财保93号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颜、唐国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送达,公告,唐国材,财保,裁定书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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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8 |
(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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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海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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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何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民事判决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海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9166.61元和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7916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75%计算);二、被告何海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1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6元、财产保全费1444元,均由被告何海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532920882020-04-1714:32:59:748(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何海滨,被告,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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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9 |
(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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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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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何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166.61元;2、被告偿还原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以179166.61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月0.75%的标准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罚息为5625元);3、被告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529551862019-12-0416:57:59:876(2019)粤0112民初11786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审理,被告,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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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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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2144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彩兰、钟伟强、包烈东、包烈明、魏远娥、包列荣、张会兰、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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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21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彩兰 钟伟强 包烈东 包烈明 魏远娥 包列荣 张会兰 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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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2144号包彩兰、钟伟强、包烈东、包烈明、魏远娥、包列荣、张会兰、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彩兰、钟伟强、包烈东、包烈明、魏远娥、包列荣、张会兰、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彩兰、钟伟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本金394183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5日起,以本金39418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包烈东、包烈明、魏远娥、包列荣、张会兰、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包彩兰、钟伟强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包烈东、包烈明、魏远娥、包列荣、张会兰、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彩兰、钟伟强追偿;三、被告包彩兰、钟伟强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包彩兰、钟伟强所有的天河区御水街67号502房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包彩兰、钟伟强、包烈东、包烈明、魏远娥、包列荣、张会兰、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529025502019-11-0512:22:52:187(2019)粤0112民初2144号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彩兰、钟伟强、包烈东、包烈明、魏远娥、包列荣、张会兰、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民建设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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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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