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嘉兴恒缘纺织有限公司、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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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02执138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恒缘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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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18 |
| 2 |
上海境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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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民初18941号 |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境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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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3-05 |
| 3 |
上海圆盘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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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7839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上海圆盘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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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11-29 |
| 4 |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其他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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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行审56号 | - |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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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07-08 |
| 5 |
宁波汇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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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036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汇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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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20-04-02 |
| 6 |
上海潇海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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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341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潇海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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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9-23 |
| 7 |
上海界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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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552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界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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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9-04 |
| 8 |
上海米提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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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55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米提模特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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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8-28 |
| 9 |
上海龙腾精英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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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55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龙腾精英模特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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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8-28 |
| 10 |
上海圆盘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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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783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上海圆盘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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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11-29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浙0402执1384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 2 | (2019)沪0117执413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6 | 详情 |
| 3 | (2019)沪0117执190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 4 | (2019)沪0117执189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 5 | (2019)沪0117执191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 6 | (2019)沪0117执191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 7 | (2019)沪0117执191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 8 | (2019)沪0117执191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 9 | (2019)沪0117执190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 10 | (2019)沪0117执190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裁判文书——吴慕农,牛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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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6286号 | - |
当事人- 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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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6286号吴慕农、牛志强:本院受理上诉人化高峰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6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牛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款4,800万元;三、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2,360元,由原审被告牛志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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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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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 化高峰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沪民初 当事人- 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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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慕农、牛志强:本院受理上诉人化高峰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6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牛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款4,800万元;三、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2,360元,由原审被告牛志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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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 3 |
送达上诉状副本——吴慕农,牛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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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4311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尹大庆 吴慕农 牛志强 化高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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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4311号吴慕农,牛志强:本院受理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化高峰,吴慕农,牛志强,尹大庆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上诉人化高峰就(2020)沪0117民初431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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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 4 |
送达裁判文书——吴慕农,牛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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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4311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化高峰 吴慕农 牛志强 尹大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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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4311号吴慕农,牛志强:本院受理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化高峰,吴慕农,牛志强,尹大庆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沪0117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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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慕农,牛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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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4311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化高峰 吴慕农 牛志强 尹大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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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4311号吴慕农、牛志强:本院受理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化高峰、吴慕农、牛志强、尹大庆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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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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