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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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3091、30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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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3091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明银 钟丽芬 被告- 张旗 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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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3091、3092号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张旗:本院受理原告明银、钟丽芬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21)云0111民初3091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其本应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欠款本金917601.35元,以欠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先诉讼费33760元,在先公告费520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行使代位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如有);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21)云0111民初3092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其本应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欠款本金2960000元,以欠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先诉讼费41840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行使代位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如有);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邮寄地址送达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早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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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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