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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16幢39号5-1-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0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路政罚〔2021〕02J24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12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监控视频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1月19日10时51分,浙B0D082/浙BX892挂牵引车在G1504宁波绕城高速九龙湖方向K79+975掉落篷布一块,上述行为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其行为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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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详情
    2 北公路罚[2020]03(41)10129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2020年06月05日,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3367/浙B3J77挂在G228丹东线3705K+807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5月14日07时38分车号为浙B93367/浙B3J77挂的车辆行驶在G228丹东线3705K+807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49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550千克,超限15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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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3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643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59702/浙B2H62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2日11时1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波北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0.6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5.81吨,该车超限4.8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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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5 详情
    4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644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59702/浙B2H62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4日11时0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波北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4.7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5.81吨,该车超限8.9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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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5 详情
    5 海公路罚[2019]03(41)11329号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9月25日,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9188/浙B1K86挂在X033330212宝瞻线K5+2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12月11日18时20分车号为浙B99188/浙B1K86挂的车辆行驶在X033330212宝瞻线K5+2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440千克,超限14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3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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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5 详情
    6 海公路罚[2019]03(41)11328号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9月25日,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9188/浙B1K86挂在X820330206大昆线K6+3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20日09时59分车号为浙B99188/浙B1K86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K6+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8070千克,超限20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3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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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5 详情
    7 宁公路罚[2019]03(41)11656号 宁波市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2019年09月12日,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F336/浙BK126挂在S214甬临线56K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8月30日04时54分车号为浙B0F336/浙BK126挂的车辆行驶在S214甬临线56K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280千克,超限42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65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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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2 详情
    8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0833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97556/皖A2795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4日01时4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K1358+719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6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18.6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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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5 详情
    9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0835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97556/皖A2795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6日02时3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K1358+719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5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8.5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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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5 详情
    10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0832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97556/皖A2795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5日03时0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K1358+719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9.7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20.7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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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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