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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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109号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109号当事人:温岭市方远工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性别:出生年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GH908法人或负责人:徐刚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8305768209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西湾村迎宾大道(金茂城北面)温岭市泽国镇西湾村迎宾大道(金茂城北面)经查明,当事人温岭市方远工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办理了建字第(2017年)115110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工程),审批总建筑面积140326.4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9781.3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45.17平方米)。当事人温岭市方远工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开始在城镇规划区温岭市泽国镇迎宾大道与一号路交叉口动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进行超面积建设,整个工程于2019年1月完工。现已建至总建筑面积140433.5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9887.8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45.17平方米),超规划许可106.49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之内。但其中开闭所(80.72平方米)及门卫(26.78平方米)属于新增单体建筑,根据2019年2月19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通知书中作出的规划验收意见,上述情增建开闭所及门卫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开闭所结构系混合结构,桩结合混凝土基础,无地下室,现浇屋顶,百叶窗门窗,外墙涂料;门卫房结构系混合结构,桩结合混凝土基础,无地下室,现浇屋顶,铝合金门窗,外墙大理石干挂;经台州市天锦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上述建筑总体建筑工程造价为69875元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定位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等。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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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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