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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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捷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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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捷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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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捷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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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捷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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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佳顿五金厂与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李和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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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顿五金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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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与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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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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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与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冯岳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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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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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川顺塑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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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川顺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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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山市科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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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科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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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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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207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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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433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佳顿五金厂 被告- 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 李和伦 冯岳东 羊金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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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4335号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李和伦、羊金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佳顿五金厂诉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李和伦、冯岳东、羊金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佳顿五金厂支付报酬43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二、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于第一判项指定期限内向原告中山市佳顿五金厂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李和伦、冯岳东对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和伦、冯岳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山市佳顿五金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李和伦、冯岳东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李和伦、冯岳东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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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2 |
(2017)粤2072民初112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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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27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 被告- 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 冯岳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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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77号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冯岳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冯岳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支付加工款271201.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加工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8元,由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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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3 |
(2017)粤2072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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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6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川顺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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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676号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川顺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川顺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6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加工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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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
4 |
(2018)粤2072民初90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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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9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科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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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905号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科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9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900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从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4月17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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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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