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李德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4执17848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2-23 |
| 2 |
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韦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1022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7-06 | 2017-11-2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粤0304民初31280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1280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韦明 李德志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1280号之一李德志: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明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8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租金人民币60166.67元和押金人民币35300元,合计人民币95466.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5466.6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至被告李德志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李德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装修物损失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3元,被告李德志负担253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
展开
|
2019-02-11 |
| 2 |
(2017)粤0304民初312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128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韦明 李德志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1280号李德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天阳运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明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
展开
|
2017-12-2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