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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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421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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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421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荣旭房地产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凤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众乐投资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正邦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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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0421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正邦物流有限公司、珠海荣旭房地产有限公司:(2021)粤0305民初20421号原告柯卫星诉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正邦物流有限公司、珠海荣旭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凤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横琴众乐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100万元;2、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按照预期投资收益支付投资收益直至本金及投资收益全部归还完毕为止(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为基数,依照年化10%计算,自2018年5月23起计至实际支付日止。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8月27日为326849.32元,该金额减去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投资收益13972.60元后,计算至2021年8月27日未支付的投资收益为312876.72元);3、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费5000.00元;4、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用1338.00元;5、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6、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7、被告深圳市德正邦物流有限公司、珠海荣旭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凤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横琴众乐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09:30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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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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