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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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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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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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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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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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251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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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你供用电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违约使用电费2944620.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6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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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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