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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北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献县丰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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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19民初5846号之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献县丰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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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10
    2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丁彦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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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22民初127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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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6-01
    3

    献县丰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孙洪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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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19民初584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献县丰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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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6-10
    4

    全兴强与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绍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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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22民初8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全兴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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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至县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7-05
    5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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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5民初515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郑某某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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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4-19
    6

    文安县龙华板厂与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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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1026民初101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文安县龙华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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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安县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6-02
    7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长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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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7民终58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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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25
    8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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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702民初5244号之二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新乡市长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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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22
    9

    周吉清与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生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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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6民初1511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周吉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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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2-25
    10

    崔武、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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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民申990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崔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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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3-29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吉史麻子 被告- 蒋能德 第三人-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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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G42 2016-08-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9820号原告肖有生诉你与陈英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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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8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肖有生 被告-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英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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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820号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有生诉你与陈英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陈英全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5号)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2、请求中级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540113722021-08-0518:24:20:390(2020)粤0113民初9820号原告肖有生诉你与陈英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陈英全,重庆,请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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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2

    (2020)粤0113民初9820号原告肖有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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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8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肖有生 被告- 陈英全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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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820号陈英全、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有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陈英全,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638号1幢5单元5-2;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5号。)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982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英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有生支付劳务费85639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6年7月28日起以856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止;2.2019年8月20日开始以8563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肖有生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94元,已由原告肖有生预缴,应由被告陈英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538747612021-04-1419:59:50:418(2020)粤0113民初9820号原告肖有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英全,公告,判决,计算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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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3

    (2020)粤0113民初9820号原告肖有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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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8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肖有生 被告- 陈英全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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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820号陈英全、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有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劳务费85639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劳务费而产生的利息(以856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85639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13023.55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代理费6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所有费用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5、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535695922020-09-1720:54:54:337(2020)粤0113民初9820号原告肖有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依法,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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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4

    上诉人吴江河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邱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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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民终10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吴江河 被上诉人-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邱永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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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江河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邱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06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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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5

    (2018)渝0109执保4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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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9执保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海恒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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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执保497号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海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9执保49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五日保全阶段诉讼联络人:夏小渝联系电话:13983485689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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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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