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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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统罚字[2021]第2000007号 | 市统计局 |
本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现已查明,公司上报的2020年1-4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号:C201-1表)》建筑业总产值存在差错。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20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财务凭证资料等证据证明。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于5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减轻处罚。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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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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