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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盾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8栋1单元1层1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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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91民初60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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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11-22
    2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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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执99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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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3-31 2020-04-18
    3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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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民初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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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7-26 2019-12-09
    4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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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民初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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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4-03 2019-12-09
    5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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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执保17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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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11-02 2018-12-29
    6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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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财保53号 -

    申请人-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09-17 2019-04-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91民初300号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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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民初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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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300号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100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该欠付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7092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9562元,由被告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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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9
    2

    (2019)川0191民初300号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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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民初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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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300号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启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你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8.61万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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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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