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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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唯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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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唯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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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20-03-16 |
2 |
(2018)粤1972执4088号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高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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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0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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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01 | 2019-03-21 |
3 |
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高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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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08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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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28 | 2018-12-26 |
4 |
(2018)粤1972执3227号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枷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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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22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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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01 | 2019-03-26 |
5 |
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高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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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134号 | - |
当事人-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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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9-12-13 |
6 |
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与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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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572号之一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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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05 | 2019-11-23 |
7 |
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枷森科技有限公司、喻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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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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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06 | 2018-04-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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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民初1057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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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1-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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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4088号送达《评估报告》(深圳市博高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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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0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高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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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088号送达《评估报告》(深圳市博高模具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11-08已浏览:69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4088号深圳市博高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高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六台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No.0033054)进行评估,该机器设备已作出中评报字【2018】第(资)H2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23923元。因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评估报告》,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可自公告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的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行对已评估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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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2 |
(2017)粤1972民初10572号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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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57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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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572号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粤1972民初10572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737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4月16日9时30分在北楼五楼3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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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3 |
(2017)粤1972民初8932号公告(判决:深圳市森枷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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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森枷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喻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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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932号之一深圳市森枷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诉你、喻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森枷森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22元以及利息(以未付货款30922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喻彬应就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588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嘉胜模胚钢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森枷森科技有限公司、喻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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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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