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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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升镇金超经营部与温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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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金超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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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2072民初12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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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1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升镇金超经营部 被告- 温国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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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147号温国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金超经营部诉被告温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国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金超经营部支付货款11828元。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温国勇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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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 2 |
(2019)粤2072民初12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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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1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升镇金超经营部 被告- 温国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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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147号温国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金超经营部诉被告温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1182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2月4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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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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