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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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税稽二罚[2021]12 | 衢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根据协查资料,兰溪市百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你单位开具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为虚开发票。(一)发票及入账情况。根据你单位在2018年7月31日记字第12号“记账凭证”上记载:兰溪市百信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分别为:发票代码为3300174130,发票号码为11796024,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90681.82元,税额9068.18元,价税合计99750元;发票代码为3300174130,发票号码为11796025,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90681.82元,税额9068.18元,价税合计99750元;发票代码为3300174130,发票号码为11796026,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95454.55元,税额9545.45元,价税合计105000元;发票代码为3300174130,发票号码为11796027,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95454.55元,税额9545.45元,价税合计105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合计372272.74元,税额合计37227.26,价税合计409500元。经核查你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与记账联内容一致。你单位取得以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8月6日认证通过,进项税额37227.26元于2018年7月进项抵扣,相关成本372272.74元在2018年度列支。因你单位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符合换开发票的规定,2021年3月17日,检查人员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衢税稽二税通〔2020〕55号)通知你单位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求的不合规发票进行换开发票。你单位表示不补开换开发票。你单位在2020年9月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于2020年10月15日补缴增值税税款37227.26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05.91元,补缴教育费附加1116.8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44.55元。(二)发票取得情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俞学干在2018年7月份左右通过陈小飞(联系电话:13567027078,2007年开始为以个人名义为你单位承接运输业务)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是兰溪市百信物流有限公司的人,在铁路货场谈业务,之后回公司签订合同。你单位与兰溪市百信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显示你单位在2018年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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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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