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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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29号原告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轩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天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长安尚鸿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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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2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轩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天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长安尚鸿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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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29号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轩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天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长安尚鸿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轩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天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长安尚鸿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保)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前,超出《清产核资报告》披露之外的负债由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清偿(暂计至2020年12月2日,已发现超出披露之债务金额为:34282235元);2.判令嘉兴轩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天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长安尚鸿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补齐出资,否则共同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538133612021-03-0214:56:09:278(2021)粤0112民初229号原告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轩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天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长安尚鸿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供应链,送达,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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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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