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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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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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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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78115.14元及利息(以78115.1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本诉受理费87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782042021-04-1616:29:03:270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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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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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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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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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8115.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详见民事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10点15分在本院生态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633142021-01-2115:11:04:137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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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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