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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启贝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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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中科宝盛科技园8层8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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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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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市财执法【2019】9号 市财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财执法〔2019〕9号当事人:杭州启贝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8号荣安大厦5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第32号令)等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参加绍兴市人民医院椎间孔镜供货项目(项目编号:2016-09-N001380)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10月11日,你公司在参加由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绍兴市人民医院椎间孔镜供货项目”(项目编号:2016-09-N001380)采购过程中,按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椎间孔镜配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他材料。根据公安部门移交材料提供的线索,经本机关查询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提交的投标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53221353号,官网无法查到此注册证。经与公司法人授权人吴某某书面核实、确认,以上情况属实。上述存在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公司法人授权代表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2.涉嫌虚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1份;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截屏1份;4.公司情况说明1份;5.绍兴市公安局移交函1份;6.有关投标资料一套。本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绍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绍字财执法〔2019〕8号),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鉴于在本案检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涉嫌提供虚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评标重要指标方面的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和的通知》(浙财法[2015]号11号)内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90万元7‰的罚款,计6300元;2.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账户名称: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工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地址:中兴中路255号);账号:121101202920007757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绍兴市财政局2019年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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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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