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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利康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4层08A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7

    法律诉讼1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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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民初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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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2-15
    2

    (2020)粤0304执恢7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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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恢73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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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29 2020-12-30
    3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张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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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0538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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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1-01-14
    4

    重庆博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权剑良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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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0684号之二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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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0 2021-01-05
    5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权剑良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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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0684号之一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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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0 2021-01-05
    6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登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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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财保65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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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9 2021-05-08
    7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遵义诺利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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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33407号之五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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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1-06-30
    8

    深圳市龙士康科技有限公司、李小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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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6070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小波
    李慰坚
    李明蓉
    深圳市弘年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士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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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3 2021-01-07
    9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博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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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0684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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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1-01-05
    10

    深圳市凯迪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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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1806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凯迪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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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9 2020-12-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53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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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3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登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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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380号安登电子有限公司(ATONELECTRONICSLIMITED)、林锦荣、陈淑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24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3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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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2

    (2021)粤03执53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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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38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登(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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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380号安登(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24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3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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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3

    (2021)粤03执35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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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5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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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582号华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奇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22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5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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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4

    (2021)粤03执35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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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58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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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582号许奇琪、刘丽玲、许佳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22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5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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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5

    (2021)粤0304民初17191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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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7191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楚熊 深圳凯恩普科技有限公司 陈清宏 陈育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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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7191号叶楚熊、深圳凯恩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清宏、陈育光、叶楚熊、深圳凯恩普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凯恩普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垫付税款11388215.56元及违约金(以11388215.56元为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至被告陈清宏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深圳凯恩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28705元、财产保全保费5808.46元;3.被告陈清宏、陈育光、叶楚熊对被告深圳凯恩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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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6

    (2019)粤03民终262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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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6250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嘉乐晟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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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6250号北京嘉乐晟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丹、曾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嘉乐晟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丹、曾伟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2625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方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陈彦岑电话:0755-83535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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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7

    (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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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之一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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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145号之一赵东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赵东锋、谢卫坚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432320.32元及违约金(截至违约金为38046元,此后违约金以432320.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8523元、保全担保费700元;三、被告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东锋、谢卫坚对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5.64元,保全费362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89元,各被告共同负担11039.64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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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8

    (2020)粤0305财保4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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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财保475号 -

    原告-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易芯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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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财保475号刘大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刘大鹏、程雪、胡志雅、刘大鹍、深圳市易芯顺电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易芯顺电子有限公司、刘大鹏、程雪、胡志雅、刘大鹍名下价值人民币9354843.53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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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9

    (2021)粤03执168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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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68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肖露 袁明 刘燕 文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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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681号文超、刘燕、肖露、袁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87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6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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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10

    (2019)粤03民终262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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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6250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嘉乐晟源科技有限公司 曾伟 李晓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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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6250号北京嘉乐晟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丹、曾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嘉乐晟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丹、曾伟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6250号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本案因存在其他工作安排,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梁乐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原、审判员许海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主审法官为李原,书记员为陈彦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方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陈彦岑0755-83535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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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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