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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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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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84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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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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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吉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腊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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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628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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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14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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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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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8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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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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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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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恢15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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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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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集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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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执40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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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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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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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381民初2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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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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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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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566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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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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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顺耀电器有限公司、马国庆与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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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民申7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临安市顺耀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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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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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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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24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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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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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河南绿地育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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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3执5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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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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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83民初5140号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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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140民事判决书第2项判决,改判一审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浣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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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原告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不服裁定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浙0683民初5140民事判决书第2项判决,改判一审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浣志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届时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报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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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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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140号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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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浣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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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浣志杰支付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10714.94元,及以530714.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2020年1月24日起以510714.94元为基数)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浣志杰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付款责任;三.驳回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9800元,由被告浣志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9615856,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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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3 |
(2019)浙0683民初5140号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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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浣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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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51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530714.9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97922.43元(以530714.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三、依法判令被告浣志杰对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瑛英、金尧娟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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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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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40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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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承办人:向军电话:0512-6375108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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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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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40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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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40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8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震泽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五日承办人:向军电话:0512-6375108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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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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