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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榴莲食品

    榴莲(广州)食品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乐善大街2号自编13号楼二层2-1、2-2号(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钟添印与榴莲(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黔0111民初1124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钟添印 收起

    ... 展开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0-11-05
    2

    钟添印与榴莲(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钟添印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民初9488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9民初948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榴莲(广州)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9民初9488号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9488号榴莲(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原告王瑞冬与被告榴莲(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948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15时30分在大浪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1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彭荧荧联系电话:2105041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 展开
    2021-07-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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