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建公(洋)行罚决字[2017]11475号 | 建德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19日18时许,吴**携带何允*和方*的身份证到建德市大洋镇丽洋宾馆为其朋友林振*和卢*建开房住宿,宾馆前台胡一行未如实核对、登记身份信息,将8302号房间房卡交给吴**。当晚22时许,林振*和卢*建持8302号房间房卡到丽洋宾馆住宿。后于2017年9月19日23时55分被大洋派出所查获。2017年7月19日建德市大洋镇丽洋宾馆未将旅客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市大洋镇丽洋宾馆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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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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