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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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赣州祝味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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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执20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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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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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赣州祝味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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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1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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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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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与赣州祝味餐饮有限公司、刘贤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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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31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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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0-12-22 |
4 |
章贡区港式油尖旺烧腊茶餐厅与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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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26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章贡区港式油尖旺烧腊茶餐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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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2018-08-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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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圣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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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2民初13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罗圣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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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圣文:本院受理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罗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4007元;二、由被告罗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服务费20670元;三、由被告罗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3444元;四、由被告罗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048.37元;五、由被告罗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支付电费9844.1元;六、由被告罗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商铺拆除、围档制作费29132元;七、驳回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3元,由被告罗圣文负担。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联系人:郭澎联系电话:0797-830308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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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与袁城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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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2民初81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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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城珊:本院受理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黎志群联系电话:0797-830300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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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3 |
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诉罗圣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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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2民初13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罗圣文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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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圣文:原告赣州中航九方商业有限公司诉罗圣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87507元、商业服务费20670元、宣传推广费3444元、水费1048.37元、电费9844.1元,合计122513.47元;判令被告支付商铺拆除、围挡制作费用29132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承办人:郭澎(电话:0797-8303083)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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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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