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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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126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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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12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文倩 当事人- 深圳众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众城基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众城投资企业 执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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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126号深圳众城基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文倩诉你们执行追加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荣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粤0304执43421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众城基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莫宇恒、深圳众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8)粤0304执43421号案件被执行人,分别在未依法出资250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众城基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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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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