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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可尼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3幢4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8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6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何春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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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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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谭良庆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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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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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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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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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谭良庆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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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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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刘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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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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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资仁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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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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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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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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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谭良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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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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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何春梅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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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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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王立春、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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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王立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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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浙0110民初84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林燕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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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G55 2019-10-29
    2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陈井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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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G83 2019-07-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10民初128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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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128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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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2815号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经营者:苗振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经营者:苗振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经营者:苗振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经营者:苗振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被告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经营者:苗振福)负担29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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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
    2

    (2021)浙0110民初128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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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128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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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2815号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3、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4、判令被告南安市金淘琳洛微服饰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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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3

    (2020)浙0103民初68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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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680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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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80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3、判令被告二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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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4
    4

    (2020)浙0110民初39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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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397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利菁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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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3972号肖利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利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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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5
    5

    (2020)浙0110民初39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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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397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利菁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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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3972号肖利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利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第19436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一承担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一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四、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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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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