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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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梁小玉与被告李彪、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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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民初73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梁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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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07 |
2 |
王勇、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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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民终39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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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19 |
3 |
原告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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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民初59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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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2-05 |
4 |
李小兰、冯国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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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民终412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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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7-02 |
5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被告沈王、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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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民初57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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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5-07 |
6 |
申请人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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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民特88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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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2-05 |
7 |
南充市高坪区金长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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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3民初322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金长宏建筑设备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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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6-17 |
8 |
原告王勇与被告陈小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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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民初424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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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3-19 |
9 |
申请人阳玉龙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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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民特81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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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17 |
10 |
申请人蒲举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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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民特81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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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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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岳利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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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2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岳利全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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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2170号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岳利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从合同,被告需协助原告到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撤销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办理解除合同的全部手续;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332289.1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000元(暂按欠款金额的20%计算);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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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2 |
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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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2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岳利全 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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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2170号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你们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从合同;2、判令你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41405.4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3、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421.62元(暂按欠款金额的30%计算);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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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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